申报2022年宁夏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的条件、程序
2022-09-0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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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
一、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拟示范成果原则上应当是引进的,权属明晰,应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2.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有明确的示范内容和考核指标。
已经在区内大范围示范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不再支持。
二、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自治区内注册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成果示范能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义务。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三、项目分为“单一示范项目”和“综合示范项目”两类。单一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同一县(市、区)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同一科技成果申报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的,不重复支持。
申报程序
一、项目按照征集、申报、评审、现场核查、审定立项等程序确定。
(一)项目征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县域高质量发展科技需求,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高效节水、环境保护、新型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组织凝练项目,并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成果转化能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推荐申报。
(二)组织申报。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无异议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项目长年受理、分批评审,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两年。
(三)专家评审。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创新性、适用性以及示范效果。
(四)现场核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定立项。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预算等情况确定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文件。
二、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签订合同(任务)书前,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具体时间以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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